CFR 1632/CFR 1633
1 美国家用纺织品燃烧性技术法规
1. 1 织物燃烧法案( FFA)
范围 所有织物,包含室内装饰用纺织品和服装。施行 美国国会1953 年通过《织物燃烧法案》,1954年和1967年先后修订,由美国消费者产品安全委员会(CPSC)强制执行,禁止进口、生产和销售高度易燃性的纺织品。处罚 商业上用于销售、运输或进入美国的织物和相关材料,若不能符合该法规,则视为违法、不公平和欺诈。将处以5 000美元的罚款或一年监禁,对于情况特别严重者,将会处以不超过1 250 000美元的罚款。例外 该法案不适合于任何输出美国的产品,除非消费者产品委员会认为该产品在运输过程中会不可
避免地对人体产生伤害;或进口到美国进行加工后再从美国出口的产品。
1. 2 地毯类表面燃烧性能标准( 16 C. F. R 1630)
范围 家庭、办公室或宾馆里使用的单向尺寸大于1. 83 m、表面积大于2. 23 m2 的地毯,不包括有弹性的地毯,如油毡和聚乙烯片。
要求:
(1)用8个22. 86 cm 22. 86 cm样品,经平衡后进行测试,至少应该有7个样品满足法规的要求。
(2)单个测试样品烧焦部分孔的大小在2. 54 cm范围内,则判定该样品合格。
(3)对于机制地毯,单向尺寸达到22 860 m的每一款地毯,应该有一个报告;每增加45 720 m,应该有一个附加报告。测试报告心须提供给零售商或分销商。
(4)如果地毯或其纤维经阻燃整理,应标明字母“T”。实施 CPSC对不符合织物燃烧法案的产品将全部收回,从1978年7月11日实施。
1. 3 小地毯类表面燃烧性能标准( 16 C. F. R 1631)
范围 家庭、办公室、宾馆及其它地方使用的单向尺寸小于1. 83 m、表面积小于2. 23 m2 的地毯。要求和实施 同1. 2。小地毯若没有达到要求,但已进口到美国,心须在标签上写明“易燃(不符合美国商务部标准FF 2270:勿靠近火源使用) ”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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